私募有價證券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2款 所稱「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交易數量之限制」之規定為何?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2款所稱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交易數量之限制,指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該私募有價證券為普通股者,本次擬轉讓之私募普通股數量加計其最近3個月內私募普通股轉讓之數量,不得超過下列數量較高者:

  1. 轉讓時該私募普通股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公告申報之最近期財務報表顯示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之5%。
  2. 依轉讓日前20個營業日該私募普通股公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普通股交易量計算之平均每日交易量之50%。

二、私募有價證券為特別股、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者,本次擬轉讓之私募有價證券加計其最近3個月內已轉讓之同次私募有價證券數量,不得超過所取得之同次私募有價證券總數量之15%。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2款
原財政部證期會91年6月13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