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有價證券設定質權時有無相關應遵循之規範?
設定質權之私募有價證券,其所有權得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6款規定,因質權人取得所有權或自行拍賣等方式行使質權而移轉,惟質權人行使質權應依以下規定辦理,且因質權設定所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同法第43條之8第1項規定之限制:
- 質權人如非當舖或以受質為營業者,須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43條之6第1項所定資格條件,始得以取得私募有價證券所有權之方式行使質權。
- 質權人自行拍賣,拍定人須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所定資格條件。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
原財政部證期會91年12月3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6007號函
原財政部證期會92年3月11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10178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