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與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所涉及之私募有價證券所有權移轉之疑義如何規範?
公開發行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與曾辦理私募股票之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而受讓他公司私募股份者,該等私募股份由他公司原股東移轉至受讓股份之公開發行公司,係屬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6款規定之範疇。此外,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轉換契約中載明係採募集發行或私募新股之方式與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且應擇一為之。
法令依據:
企業併購法第29條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
金管會 93年10月1日金管證一字第0930004704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