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有價證券

外國公司依當地國法規進行分割,得否將其原取得之臺灣公司私募有價證券移轉予其新設持股百分之百外國子公司?

一、倘外國公司依當地國法規進行分割,且同時符合金管會100 年5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10138號令釋第2點各款規定時,得參照適用前揭令釋規定,將其原取得之臺灣公司私募有價證券移轉予其新設持股百分之百外國子公司。

二、另該外國公司原持有之臺灣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係依我國相關法令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並辦理申報,其相關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仍應依我國相關法令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並辦理申報。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
金管會100年5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10138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