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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內部人短線交易其所獲利益應如何計算?請舉例說明同種類及不同種類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計算方式。

1.依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短線交易所獲利益之計算方式應視其交易之標的是否為同種類而有不同:

(1)若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屬於同種類者,則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次取次高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虧損部份不予計入,依序計算所得之差價相加總,即為應歸入利益。

(2)若屬不同種類者,除普通股以交易價格及股數核計外,其餘有價證券,以各該證券取得或賣出當日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買價或賣價,並以得行使或轉換普通股之股數為計算標準;而其配對與計算方式同(1)所述。

2.同種類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短線交易利益計算方式舉例:

設A公司內部人甲交易之股權異動情形如下:

(1)90/8/1買進認購權證1,000股,每股20元
(2)90/9/1買進認購權證1,000股,每股30元
(3)90/10/1賣出認購權證2,000股,每股25 元

甲君交易之應歸入利益為多少,而應如何計算說明如下:

前述之規定,應先取10月1日賣出之1000股與8月1日買進之1000股相配對,即(1000×25)-(1000×20)=5,000,次取10月1日另外賣出之1000股與9月1日買進之1000股相配對,即(1000×25)-(1000×30)=-5,000。因證交法施行細則規定虧損部份不予計入,故甲應歸入之短線利得為5,000元。(依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規定,買賣所支付證券商之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得自上述金額中扣除)。

3.不同種類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短線交易利益計算方式舉例:

設A公司內部人甲交易之股權異動情形如下:
(1)90/08/01買進可轉債1張(可轉換為普通股1,000股),當日普通股收盤價80元
(2)90/09/01買進認購權證1,000股,當日普通股收盤價90元
(3)90/10/01賣出股票1,000股,每股100元
(4)90/10/02賣出股票1,000股,每股105元
甲君之應歸入利益為多少,而應如何計算之說明如下:
(1)90/08/01買進可轉債視為買進股票1,000股,以收盤價80元做為其成交價
(2)90/09/01買進認購權證視為買進股票1,000股,以收盤價90元做為其成交價
(3)90/10/01賣出股票1,000股,每股100元
(4)90/10/02賣出股票1,000股,每股105元

另據施行細則同款後段之規定,應先取10月2日賣出之1000股與同年8月1日買進之1000股相配對,即(1000×105)-(1000×80)=25,000,次取90年10月1日賣出之1000股與9月1日買進之1000股相配對,即(1000×100)-(1000×90)=10,000,甲之應歸入金額即為25,000+10,000=35,000元。(依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規定,買賣所支付證券商之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得自上述金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