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第274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股東以股票抵繳股款者,應檢附什麼文件,至該股票發行公司辦理過戶作業?
依經濟部函示,公司發起設立或增資發行新股時,發起人或股東如以股票抵繳股款者,公司應提示股票完成移轉或交付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公司登記。故應檢附公司出具同意以股票抵繳股款之證明文件辦理過戶作業。
例如:A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張三以持有之B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股款,A公司應檢附該公司出具之股票抵繳股款同意書及股票、過戶申請書,至B公司股務單位辦理過戶,將股東張三抵繳股款之股票轉讓過戶至A公司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