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交付發行公司之股票所有人名冊中,股東分別開立數個不同通訊地址之集保帳戶,公司於寄發通知書時,應以何地址通知股東?
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業務操作辦法第90條之規定,客戶於參加人分別開戶,參加人所送客戶通訊地址有2種以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編製股票所有人名冊時,以最新通訊地址為準;另依股務處理準則第37條之規定,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集中辦理過戶之股東,其尚未填留印鑑卡者,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通知之地址為準,如已填留資料者,其留存地址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通知之地址不符時,公司應以股東辦理異動之最新地址為準,通知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