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務作業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中之股票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之股利,可不可以免檢具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核發之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由繼承人先行辦理過戶登記及領取?如果可以辦理者,繼承人應備書件為何?

一、可以,依財政部賦稅署98年3月25日台稅三發字第09804024590號函釋,有關被繼承人死亡之遺產股票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繼承事實發生後配發之股票股利,依財政部67年10月5日台財稅第36761號函規定,屬繼承人所有,得由繼承人先行辦理過戶登記及領取,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辦理。

二、繼承人欲辦理上述股票過戶登記及領取時,其應備書件如下:

  1. 繼承系統表。
  2. 被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或死亡證明,以及各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
  3.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股利分配同意書。
  4. 本國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或戶政機關發給之印鑑證明書;外國繼承人其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5. 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