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財務報告不實各相關人員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為何?

發行人及其負責人、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章之職員:

  • 發行人:須對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真實性負無過失責任,不得舉證免責。實際應負責任多寡,則由法官依個案情節認定。
  • 除發行人外之公司負責人(包含董事及在執行業務範圍內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及於公司財務報告上簽章之職員: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如屬過失,則僅就過失比例負責。

會計師:

  • 考量財務報告及有關財務業務文件內容之正確性應屬公司管理當局及曾在有關書件上簽章加以證明相關人員之責任,會計師簽證功能係執行查核或核閱等相關程序,以合理確保發行人所公告申報財務報告等有關書件之允當性,故應將會計師責任與發行人等責任予以區分,爰立法明定會計師所負之責任為故意過失責任,投資人必須能舉證會計師簽證有故意或過失行為,會計師方需負責。如屬過失,則亦僅就過失比例負責。
  • 考量投資人於舉證會計師簽證有無故意或過失行為時,須就會計師工作底稿內容加以瞭解,爰規定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得聲請法院調閱會計師工作底稿並請求閱覽或抄錄,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業務機密或其他理由拒絕相對人之閱覽,以強化投資人之舉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