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及其聲明書應簽章之人與財務報告上簽章之人是否相同?

  • 關係企業三書表編製準則雖係依公司法授權訂定,該準則並未規範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應簽名蓋章之人。惟依據公司法第369條之12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有編製關係企業三書表之義務,故關係企業合併報表上簽章之人應與財務報告上簽章之人相同。
  • 依據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年11月30日(88)台財證(六)第04448號函有關企業出具關係企業合併報表聲明書之規定,該聲明書係以公司及其負責人之名義出具,且應蓋公司及負責人之印鑑,其規範內容與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有關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應出具財務報告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該聲明書主係以個人名義出具之性質不盡相同,故公開發行公司自應依上開函釋規定出具關係企業合併報表聲明書。惟聲明書上所載負責人應屬公司之董事長,方與財務報告簽章之董事長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