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制度法規

若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其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並未完整包含於處理準則規定專案審查所應涵蓋期間內,而係於期後﹙即處理準則規定會計師專案審查所應涵蓋期間 至申請送件前﹚始符合設計及執行均有效之標準,則會計師應如何辦理?或公司於處理準則規定專案審查所應涵蓋期間內並未設置內部稽核單位,而係於期後補行設置內部稽核單位並針對涵蓋期間完成自行檢查,則會計師應如何辦理?

一、會計師應據實揭露公司於專案審查所應涵蓋期間之實際情況,並另說明該公司上述缺失並已於期後追蹤改善完成。 二、會計師應針對期後部分蒐集充分、適切之證據,使簽證風險降至可接受之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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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制度法規

子公司之認定標準為何?是否包含孫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範是否包含非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及海外子公司?是否得依編制合併報表之標準判斷之?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所稱子公司係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故公開發行公司對其符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子公司(含孫公司、股票未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及海外子公司)均應訂定必要之控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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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制度法規

子公司之稽核人員可以由母公司稽核人員兼任嗎?若子公司規模不大或純係紙上公司,是否仍須設置內部稽核單位?

一、子公司如為公開發行公司,則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設置稽核人員,不得由母公司稽核人員兼任。 二、子公司若非為公開發行公司,則母公司應考量子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實際營運性質及規模、員工人數等因素,在達成監督與管理效果之目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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