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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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人數於部分成員解任後尚有3人以上,是否仍須自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

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3人者,應自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3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準此,如公司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人數超過3人,於部分成員解任後仍達3人以上,自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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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委員會

公司董事任期屆滿後,是否於董事改選之股東會當日以緊急事由召開董事會選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

一、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該規定係為避免非本屆董事會委任者決定其薪資之情形,因此當屆董事任期屆滿改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亦應重新委任,惟並未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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