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3人者,應自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3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準此,如公司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人數超過3人,於部分成員解任後仍達3人以上,自不受
Read More依據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且成員應符合該辦法第5條 、 第6條所規定之資格條件。未依證券交易法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尚無強制其委員會須由獨立董事組成,惟已依證券交易法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依
Read More一、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該規定係為避免非本屆董事會委任者決定其薪資之情形,因此當屆董事任期屆滿改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亦應重新委任,惟並未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
Read More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並未規定公司須將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明訂於公司章程,惟公司如為明確規範以利遵循,得於章程中訂明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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