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薪資報酬委員會非董事成員之報酬,係屬公司自治事項,且因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係由董事會決議委任,其報酬建議宜於董事會通過後在相關委任契約中載明;獨立董事成員之薪資報酬,則應綜合考量董事及其兼任功能性委員會成員之個人表現依
Read More一、「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得陳述意見及答詢, 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
Read More一、按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應於選任前2年及任職期間不得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所訂「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Read More考量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係由董事會決議委任,其並依據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7條規定履行相關職權,與一般僱傭關係有所不同,因此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應非公司之受僱人。 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7條 薪資報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Read More一、為擴大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參與之基礎並減輕公司尋覓獨立董事人才之困難, 金管會已於103年4月1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030005881號令規定, 如為依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修正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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