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且成員應符合該辦法第5條 、 第6條所規定之資格條件。未依證券交易法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尚無強制其委員會須由獨立董事組成,惟已依證券交易法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依
Read More一、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該規定係為避免非本屆董事會委任者決定其薪資之情形,因此當屆董事任期屆滿改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亦應重新委任,惟並未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
Read More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並未規定公司須將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明訂於公司章程,惟公司如為明確規範以利遵循,得於章程中訂明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規定 。
Read More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3條規定公司應訂定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並經董事會通過,另第4條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 並未規定公司須於同次董事會通過前揭組織規程及成員之委任二議案,前揭二議案是否於同次董事會通過
Read More一、依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3條規定,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應訂定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其內容應至少記載下列事項: 1.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組成、人數及任期。 2.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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