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是以,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如非依公司法第27條第
Read More按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依99年2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05
Read More如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其股東僅有1人,屬於公司法第128條之1所定之「政府或法人股東1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2項規定,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尚非適用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
Read More一、96年1月1日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施行後,董事、監察人選任時有不符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關於獨立性規定之情事者,應依同條第5項之規定失其效力。例如:公司於選舉董事時,如某兄弟之所得選票分別為最高票及次高票
Read More一、按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另依99年2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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