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董事會、監察人之獨立性,爰於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規定,監察人間或與董事間應至少1席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且規範對象包括自然人 董事、監察人,以及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是以,公司如有1席
Read More按公司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且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之立法意旨在於強化董事會、監察人之獨立性。是以,其規範對象之範疇除包括自然人董事、監察人
Read More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二、釋例如下:假設公司共有7席董事,其中有3席董事(甲、乙、丙)之間,具有配偶、二親等以
Read More按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另依同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董事間、
Read More為落實公司治理之精神,公開發行公司由不同法人股東分別指派代表人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因法人股東合併,致存續之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仍應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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