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2年及任職期間不得為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5%以上或持股前5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二、該款規定並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現已解任,以股東會選任日為評估基礎;惟董事會應依同辦法第5條規定評估審查獨立董事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應具備條件,故獨立董事被提名人於選任前二年曾任同辦法第 3
Read More為確保獨立董事效能及具備中立執行職務之精神,以強化公司治理,獨立董事之任期宜具備安定性,故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之子公司與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所指派之獨立董事,於任職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宜隨時改派之。
Read More一、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或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於選任前2年及任職期間,應無擔任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之情事。 二、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
Read More金融機構提供有公開價格之一般性服務,或日常性之交易或服務(如:信用卡、銀行、經紀、抵押貸款、保險等),且該交易無特殊優惠條件者,非屬「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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