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2年及任職期間不得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
Read More非屬金融控股公司之上市(櫃)公司,其獨立董事兼任該公司 100% 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者,其兼任仍需計入「公開 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之家數計算。
Read More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3家。另依96年3月19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10070號令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該公司
Read More一、考量獨立董事較諸一般董事尚有其特定之職權及責任,故兼任獨立董事之家數不宜過多,以避免影響獨立董事執行職務之品質,爰「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明定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Read More關於「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家數之規定,係指依證券交易法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國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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