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5項規定,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Read More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審計委員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中明定之。審計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員會各獨立董事成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審計
Read More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規定,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規定,前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
Read More一、董事會組織不健全 席次過多或過少 成員彼此間關係密切者多 成員專長未能互補 未依議事規範落實執行 二、監察人未發揮監督功能 缺乏獨立性 專業性不足 三、內部控制制度不嚴謹 公司不重視內控 取得或處分資產、資金貸與、背
Read More一、人數與資格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證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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