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案件若涉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募發準則第11條規定者,金管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除前開金管會得撤銷或廢止之情事外,若公司因特殊原因於生效後無法順利發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募發準則第5
Read More為利企業留才,提供運用彈性,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得包含公司之兼職(非全職 )員工;另公司應於發行及認股辦法明定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含員工身分認定之標準)。
Read More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募發準則並無相關限制規定,應由公司衡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目的自行決定,並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具體載明,惟發行時之給與對象應以員工為限。
Read More為配合產業積極延攬及留用優秀人才,以提升其競爭力,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規定公司得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是以,公司於給與員工認股權憑證時,應確認給與之對象為「員工」,並應考量前開立法意旨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自行明定給與員工認
Read More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非屬員工,自不得為員工認股權憑證給與之對象,惟若董事兼有公司員工之身分,則得基於員工身分而為員工認股權憑證給與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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