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獎酬制度

員工認股權憑證

有關募發準則第56條規定,認股辦法應載明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公司可否限制認股權人認股後之投票、配股及新股認購等權利問 題?

有關認股後之權利義務,公司得於發行及認股辦法訂明,惟不得違反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故不得於認股辦法限制認股權人認購並取得普通股後之普通股權利(例如投票、配股及新股認購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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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

受領員工認股權憑證名單上之員工可能發生特殊事 件(如:離職、 表現未如預期、表明放棄認股權等)致未受領,公司可否事先於所申報之認股辦法中明確載明相關認定標準,並於事實發生後,調整受領人員並修改受領名單?其決議至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之流程為何?又若屬受領人放棄履約認購,公司可否就所放棄認股之股份 額度,洽其他員工依當時之履約價格認購?

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有關公司與員工之權利與義務,應衡酌公司情況於發行與認股辦法中明定,並不得違反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第4款至第10款規定;又案件申報生效後而於認股權憑證發放前,如客觀營運有所變更確有修訂原發行與認股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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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

若公司基於長期規劃,是否可設計兩種以上不同認股條件(即履約期間、履約價格或針對不同服務工作年資之員工)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若不可如此為之時,是否得以兩種不同發行認股條件併同一次送件?

每次申報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案件只可申報一份認股及發行辦法,惟同一認股及發行辦法可針對不同對象設計兩種以上不同之認股條件,惟同一認股及發行辦法有兩種以上認股條件時,應於辦法中將各種條件設計及預定發行時間等明確訂定,且須符合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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