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認股後之權利義務,公司得於發行及認股辦法訂明,惟不得違反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故不得於認股辦法限制認股權人認購並取得普通股後之普通股權利(例如投票、配股及新股認購等權利)。
Read More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有關公司與員工之權利與義務,應衡酌公司情況於發行與認股辦法中明定,並不得違反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第4款至第10款規定;又案件申報生效後而於認股權憑證發放前,如客觀營運有所變更確有修訂原發行與認股辦
Read More每次申報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案件只可申報一份認股及發行辦法,惟同一認股及發行辦法可針對不同對象設計兩種以上不同之認股條件,惟同一認股及發行辦法有兩種以上認股條件時,應於辦法中將各種條件設計及預定發行時間等明確訂定,且須符合募
Read More為履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而發行新股供作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時,相關程序比照轉換公司債方式辦理,無須再向金管會申報發行新股 。
Read More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擬以庫藏股作為履約之券源者,公司應依下列程序向金管會申報: 一、公司應先依募發準則相關規定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並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認股權憑證」認股辦法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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