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獎酬制度

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開發行公司依募發準則相關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並於發 行及認股辦法中明訂發行期間為一年,得分次發行,惟公司於發 行期間未屆滿前,股票即上市(櫃)掛牌買賣,其未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應如何訂定?

為確實落實股份增值利益始得歸員工分享,公開發行公司依募發準則相關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並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明訂發行期間為一年,得分次發行,如公司業洽主辦證券承銷商或推薦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提出輔導契約及輔導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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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如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第7款 規定,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訂明「盈餘轉增資 及資本公積轉增資 時,『得』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 」,則公司可否 於實際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方決定是否增發員工認股 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

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自行決定公司嗣後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是否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如決定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應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訂明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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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於實際發行後,得否變更其發行及認股辦法 相關規定追溯適用之?

一、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業經申報生效尚未發行者,如其發行及認股辦法之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依募發準則第56第3項規定,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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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

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3項規定,發行及認股辦法之主要內容變更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惟因有些公司董事會一季才開一次,則送件審核過程中若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恐來不及及時修正,故可否先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若因應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由董事長處理之,俟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為爭取發行之時效,公司得於董事會通過發行及認股辦法時,授權常務董事會或董事長於案件審查期間因應金管會要求修訂其發行及認股辦法,惟嗣後仍須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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