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實落實股份增值利益始得歸員工分享,公開發行公司依募發準則相關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並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明訂發行期間為一年,得分次發行,如公司業洽主辦證券承銷商或推薦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提出輔導契約及輔導股票上市
Read More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自行決定公司嗣後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是否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如決定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應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訂明相關事項,
Read More一、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業經申報生效尚未發行者,如其發行及認股辦法之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依募發準則第56第3項規定,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金管會
Read More為爭取發行之時效,公司得於董事會通過發行及認股辦法時,授權常務董事會或董事長於案件審查期間因應金管會要求修訂其發行及認股辦法,惟嗣後仍須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Read More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訂定發行及認股辦法,其應載明之事項於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有明定,公司應確實依該條文規定事項訂定轉讓辦法內容,檢附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參考釋例乙份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認股權憑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