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毀損滅失,股東如確無法依報案或報備程序取得相關證明時,得以出具切結書載明毀損滅失事實及標的股票明細等,並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替代報案證明,向公司辦理掛失後,經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程序,再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Read More可以,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補發時並檢附法院之除權判決書,送交公司辦理補發手續。
Read More申請撤銷股票掛失時,股東應填具股票撤銷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核登記;已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者,應檢附向法院聲請撤銷公示催告或撤回除權判決之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向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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