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存續公司辦理消滅公司所投資之公司股票,應以「吸收合併」之名義辦理變更。 二、為保持公司股東名簿記載之完整性及股票背書之連續性,關於公司合併,存續公司辦理消滅公司所投資之公司股票變更登記不宜直接在股票上註銷消滅公司
Read More投資人非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的股票,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均會將投資人所檢附之相關轉讓資料交付發行公司審核,公司應審核該筆轉讓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並應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交付文件後3營業日(屬辦理繼承者為1
Read More一、抛棄所有權之有價證券屬有股務單位者,投資人應檢附證券存摺、抛棄股份聲明書(加蓋原留存印鑑)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抛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加蓋原留存於證券商之印鑑,向其往來證券商申請抛棄股份
Read More依經濟部94年9月13日研商「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疑義會議」之決議,公司發起設立時,發起人以股票作價抵繳股款,應完成股票移轉後,始得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並應依公司法第164條及第165條規定辦理,以「○○公司籌備處代表人○○○
Read More依公司法第131條規定,得以股票抵繳設立中之公司股款者,限於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設立中之公司代表人應檢具身分證明及發起人名冊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抵繳之股票發行公司,以「○○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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