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7項之規定,公司應將董事會買回股份之決議及實際執行情形,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公司因故未買回股份者,同樣應向股東會報告。故公司應就未能執行買回股份之原因,對股東說明。 二,依「上市上櫃公
Read More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6項之規定,公司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其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在公司買回股份
Read More一、據金管會90年12月17日(90)台財證(三)字第006507號函釋: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6項規定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其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
Read More一、公司申報買回股份即已完成資訊公開,在執行期間內,原買回目的因故不執行時,公司應於執行期間結束後,依規定申報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並於股東會時報告未執行原因。 二、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第2項:公司於申
Read More一、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5項規定,公司買回之股份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故上市上櫃公司辦理有償或無償增資配股時,應按實際已發行股份總數扣減上市上櫃公司依本條第1項規定買回而尚未轉讓之股份,為實際參與股利分派或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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