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藏股

庫藏股 減資

公司為彌補虧損而辦理減資,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買回公司股份尚未轉讓部分,是否應依持股比例銷除股份?又金融機構於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前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所買回之庫藏股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後,於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辦理減資時,如何處理?

一、據經濟部91年8月22日經商字第09102172880號函引據金管會之意見「依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規定,公司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故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就買回公司股份尚未轉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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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藏股

金融機構於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前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買回之庫藏股,應如何處理?其依金融機構之轉讓(換)辦法所訂之可轉讓(換)期間應從原始買回之日起算?或從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之日起算?

一、金管會於91年4月8日發布(91)台財證(三)字第108164號函釋示,原金融機構於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前,已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買回公司股份者,徵諸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有關買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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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藏股

上市(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買回擬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得否於原訂轉讓期限前提前辦理註銷變更登記作業或於法定5年期限內延長轉讓期間?

一、依據金管會90年11月28日(90)台財證(三)字第162456號函釋示,公司買回股份之執行期間屆滿尚未逾2個月者,可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向金管會申報變更買回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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