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性質,與金管會89年1月3日(89)台財證(一)第100116號函為督促公司健全股利政策之性質不同,依金管會89年11月22日(89)台財證(一)第05044號函說明尚無須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
Read More一、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股份基礎給付」及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IFRSs釋例範本」對公司買回股份、處分庫藏股及銷除股份之會計處理均有明確規範,並有範例可供參考。 二、另有關企業以庫藏股票轉讓予員工之會計處理,依
Read More一、據經濟部91年8月22日經商字第09102172880號函引據金管會之意見「依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規定,公司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故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就買回公司股份尚未轉讓部分,
Read More一、金管會於91年4月8日發布(91)台財證(三)字第108164號函釋示,原金融機構於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前,已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買回公司股份者,徵諸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有關買回股
Read More一、依據金管會90年11月28日(90)台財證(三)字第162456號函釋示,公司買回股份之執行期間屆滿尚未逾2個月者,可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向金管會申報變更買回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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