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藏股

庫藏股

上市(櫃)公司所買回之庫藏股,若於執行期間內有數個實際買回日,則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4項應辦理註銷登記時,是否需分次辦理註銷股份?又如何訂定註銷股份之基準日?

一、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在買回期間內分批買進股份時,原則上可分別自實際買回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惟多次辦理變更登記將增加作業成本及時間,經衡酌作業效率,宜就各執行買回期間所買回之數量一次辦

Read More
庫藏股

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買回之股份,能否再行賣出?於何種情形應該辦理銷除股份?又事後辦理註銷登記應如何辦理?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4項規定,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而買回股份者,應於買回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另為轉讓予員工及作為股權轉換之用而買回之股份,應於買回之日起5年內將其轉讓(換)予符合該目的所訂條件

Read More
庫藏股

公司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所須股票來源,是否僅能在發行新股或買回庫藏股兩種方式中擇一辦理?

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9條第1項第16款、第5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或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於發行及轉換辦法中訂定履行轉換義務(履約方式)應以發行新股或交付已發行股份,擇一為之。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