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顧問業務

私募有價證券

私募之對象人數有無限制?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1年內分次私募者,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2項所定應募人總數限制,應如何計算?

除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之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組織外,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35人。如果人數超過35人,則屬募集公募行為,應依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規定,先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始得為

Read More
私募有價證券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如欲認購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私募之有價證券,應符合資格為何?其得認購之範圍為何

一、認購資格: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如欲參與有價證券之私募,應檢視 該外國公司是否係依我國公司法第371條經我國政府認許且在我境內設立銀行、票券、信託、保險、證券分公司者,該分公司可視為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

Read More
私募有價證券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2款所稱「基金」係指何種類型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歸為此類,抑或得歸類於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 或機構」?又「員工福利信託」、「員工持股信託」或「員工福儲 信託」是否得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2 款,以信託專戶作為應募人

一、依原財政部證期會91年6月13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2款所稱基金,係指「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係指個體(別)財務報表)總資產超過新臺幣5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

Read More
私募有價證券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可否以策略性投資人身分參與應募?

考量公司之內部人及關係人透過其職務或與公司之密切關係,即可提供其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以協助公司提高效益,尚無須或不宜再以策略性投資人身分參與公司私募之應募,除非渠等公司之內部人或關係人能積極舉證其能為公司帶來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