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之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組織外,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35人。如果人數超過35人,則屬募集公募行為,應依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規定,先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始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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