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策略性投資人係指為提高被投資公司之獲利,藉本身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經由產業垂直整合、水平整合或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等方式,以協助被投資公司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增進效率、擴大市場等效益之個人或法
Read More私募對象符合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其資格應由該私募有價證券之公司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向應募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應募人須配合提供之。但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2款規定轉讓者,其資格應由轉讓人盡合理調查之責
Read More「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或法人」係指: 一、公司財務業務有充分瞭解之國內外自然人,且於應募或受讓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人淨資產(註一)超過新臺幣1千萬元或本人與配偶淨資產合計超過新臺幣1千5百萬元。 最近兩年度
Read More目前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組織,為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且其參與認購私募有價證券應遵守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有關投資及資金運用之規定。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 原財政部證期會 92年11月4日台財證
Read More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規定,發行股票公司內部人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其利益歸於公司。 另按同法第43條之8規定,私募股票有流通轉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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