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之特定對象包括: 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組織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註一)及經理人(註二)。 註一:董事
Read More違反私募有價證券決議程序之罰則規定如下: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股東決議程序規定者,處為行為之負責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6項、第7項及公開發行
Read More一、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於1年內分次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於1年期限屆滿前收足私募有價證券之股款或價款,如預計無法於期限內辦理完成分次私募事宜,或於剩餘期限內已無繼續分次私募之計畫,應於期限屆滿前召開董事會討論通過不繼續分
Read More依證券交易法第 43條之6第1項規定進行有價證券私募,除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得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1年內分次辦理外,已依同條第6項規定於該次股東會議案中列舉及說明分次私募相關事項者,得於該股東會決議之日起1年內,分次辦理,次
Read More一、所稱定價日係指董事會決議訂定私募普通公司債或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價格、轉換或認股價格之日 ;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應經股東會決議後,始得由董事會依股東會決議之訂價依據進行訂價 。 依此,係以董事會召開決議私募價格之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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