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辦理私募應審慎評估私募之目的及對經營權之影響,凡辦理私募案件將涉及經營權變動者(應充分考量本次私募股份所占股權比例、應募人特性、辦理私募之目的等原因綜合考量),均應洽請證券承銷商對私募造成經營權移轉之合理性及必要
Read More私募有價證券嗣後無償配發之新股,係由該私募有價證券無償滋生,亦為私募有價證券,應自原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屆滿3年始得自由流通轉讓,於限制轉讓期間,自不得申請掛牌。 至於持有私募有價證券之股東參與認購現金發行之新股,因係以
Read More一、公開發行公司依法私募股票、普通公司債、員工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嗣後所配發、認購或轉換之有價證券,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3年後,得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8條
Read More依金管會99年9月29日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0 條規定,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金管會得退回其案件: 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未屆滿3年。 未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經股
Read More依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有價證券申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應檢附金管會申報生效函,私募有價證券未經金管會同意申報生效,不符合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應備書件之規定,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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