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滿3年以後,申請上市(櫃)掛牌買賣之規定: 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因公司本身未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掛牌交易,所私募之有價證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屆滿後,依「
Read More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私募有價證券,除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得於董事會決議後辦理,無須經由股東會決議外,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1/2+2/3),始得對特定對象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
Read More證券交易法規範得進行有價證券私募之主體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此外,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規定,外國發行人如屬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亦準用同法第43條之6至第43條之8關於私募有價證券之相關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
Read More公募(募集): 所稱公募(募集),就是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對非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應先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始得為之。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Read More根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之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左列之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不受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及公司法第二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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