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資金用途若有計畫變更且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9款之情事, 宜(1)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計畫變更(2)於董事會決議通過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3)提報股東會追認。
Read More一、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在國內私募有價證券取得之資金,如擬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者,應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條第7款之規定。 二、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得私募之國內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普通股、特別股、附認股權特別股)、公司債(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員工認股權憑證;得私募之海外有價證券包括海外公司債、海外股票及參與私募海外存託憑證,並應事前取
Read More一、辦理私募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定價日之日起15日內完成股款或價款收足。但需經金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接獲金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15日內完成股款或價款收足(例如:該私募應募人涉及僑外投資部分,則為接獲經濟
Read More私募對象之人數如超過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2項規定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向金管會申報生效,違反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7條第2項 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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