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私募股票,不適用公司法第269條(公開發行新股之限制)及第270條(公開發行新股之禁止)規定之限制,惟該公開發行公司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另應募人得依公司法第
Read More按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得為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 、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 、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而買回本公司股份 ,其所稱
Read More私募之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執行轉換或認購之有價證券,仍為私募有價證券,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有關轉讓及再行賣出之限制,轉換認股後之私募股票自公司私募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交
Read More按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2項已將依第43條之6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者,排除應先向金管會申報生效之規定,由於私募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轉換股份或認股之對象仍為第43條之6之特定人,故私募轉換公司債、附認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大陸投資金額違反經濟部投審會規定者,如資金用途係用於國內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且於股東會中決議通過不再增加對大陸地區投資者,仍可私募新股或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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