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上市上櫃公司以公開收購方式買回本公司股份案件應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或第20條第3項規定辦理(即公開收購人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其股份者)外,公開收購價格之訂定係由公開收購人自行衡
Read More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5第3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未於收購期間完成預定收購數量者,除有正當理由並經金管會核准者外,公開收購人於1年內不得就同一被收購公司進行公開收購。 二、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3條第
Read More一、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係指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前達公開收購人所定之最低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如未訂定最低收購數量,則為達預定收購數量),且本次公開收購如涉及須經金管會或
Read More一、依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6條第2款規定,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載明之公開收購條件包括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及最低數量。再者依金管會105年11月21日金管證交字第1050045201號令規定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
Read More一、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公開收購人之受委任機構應負責接受應賣人有價證券之交存、公開收購說明書之交付及公開收購款券之收付等事宜。 二、受委任機構接受應賣人有價證券之交存時,應開具該有價證券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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