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公開收購人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外國公司者,得以其他財產作為公開收購對價。另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
Read More一、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8條第1款、第2款規定,外國有價證券得為公開收購對價。 二、以已發行在外之外國有價證券作為公開收購對價者,其範圍以下列各項為限: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
Read More一、公開收購人為公開發行公司者,得以募集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進行公開收購,其辦理程序如下: 先經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公開收購及募集發行股票或公司債案; 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公開收購案件,俟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並達最低預定收購數量
Read More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8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公開收購以有價證券為收購對價者,包括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國內有價證券;若公開收購人為公開發行公司者,其募集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亦得為公開
Read More一、依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2項規定,以現金為收購對價者,公開收購人應出具承諾書(承諾依公開收購要約履行支付收購對價義務並願負違約賠償責任)併同公告。 二、依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1項第1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