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於1年內分次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於1年期限屆滿前收足私募有價證券之股款或價款,如預計無法於期限內辦理完成分次私募事宜,或於剩餘期限內已無繼續分次私募之計畫,應於期限屆滿前召開董事會討論通過不繼續分
Read More依證券交易法第 43條之6第1項規定進行有價證券私募,除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得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1年內分次辦理外,已依同條第6項規定於該次股東會議案中列舉及說明分次私募相關事項者,得於該股東會決議之日起1年內,分次辦理,次
Read More一、所稱定價日係指董事會決議訂定私募普通公司債或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價格、轉換或認股價格之日 ;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應經股東會決議後,始得由董事會依股東會決議之訂價依據進行訂價 。 依此,係以董事會召開決議私募價格之當
Read More一、公司辦理私募應審慎評估私募之目的及對經營權之影響,凡辦理私募案件將涉及經營權變動者(應充分考量本次私募股份所占股權比例、應募人特性、辦理私募之目的等原因綜合考量),均應洽請證券承銷商對私募造成經營權移轉之合理性及必要
Read More私募有價證券嗣後無償配發之新股,係由該私募有價證券無償滋生,亦為私募有價證券,應自原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屆滿3年始得自由流通轉讓,於限制轉讓期間,自不得申請掛牌。 至於持有私募有價證券之股東參與認購現金發行之新股,因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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