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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

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2項規定,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期間, 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公司於前次申報生 效 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期間未屆滿或發行單位未全數發行前,可否 再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司於前次申報生效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期間未屆滿或發行單位未全數發行前,如為吸引優秀人才,而有設計不同認股條件另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必要,仍得向金管會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惟應注意是否符發準則第60條之8有關發行數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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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生效後尚未發行前,如因辦理減資致其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時,是否須減少其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數額?

公司向金管會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生效後尚未發行前,如嗣後方召開股東會決議辦理減資而致其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時,尚無須減少其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數額,惟公司嗣後再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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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

按募發準則第60條之8規定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 在外餘額得認購股份數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如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時,前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部分業已收足股款,則該股份可否計入公司已發行股份」中計算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之限額?

按募發準則第60條之8規定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得認購股份數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所稱「已發行股份總數」係以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實收股份總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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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

有關員工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掛牌,其是否屬現金增資價款繳納憑證之性質而併同普通股掛牌?亦或類同轉換公司債之權利證書性質而可分開掛牌?

一、依募發準則第54條「員工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持有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發行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請求履約。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十年」之規定,受領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有權自行決定於自員工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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