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於前次申報生效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期間未屆滿或發行單位未全數發行前,如為吸引優秀人才,而有設計不同認股條件另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必要,仍得向金管會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惟應注意是否符發準則第60條之8有關發行數量限
Read More公司向金管會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生效後尚未發行前,如嗣後方召開股東會決議辦理減資而致其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時,尚無須減少其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數額,惟公司嗣後再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Read More按募發準則第60條之8規定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得認購股份數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所稱「已發行股份總數」係以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實收股份總數為準。
Read More員工認股權憑證屬公司與員工間之契約性質,按憑證內容之記載應能明確使雙方確認其權利及義務,故應於員工認股權憑證訂明下列有關事項,至其他事項,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則由公司自行記載: 發行人 發行日期 認股權人 得認購之股數及其
Read More一、依募發準則第54條「員工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持有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發行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請求履約。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十年」之規定,受領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有權自行決定於自員工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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