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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是否須經簽證機構簽證,如不印製實體是否有涉及集中保管之事項?

一、簽證方面:員工認股權憑證應屬公司與其員工間之契約行為,既未對外公開發行,且不允許在外轉讓流通,為節省公司發行成本,得免簽證,公司可自行設計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書面格式,至於股款繳納憑證若印製實體依募發準則第60條規定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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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之調整,除因公司股本變動可調整認 股價格外,可否由公司另訂認股價格 reset 條款(即除依股本變動調整公式履約價格外,是否得應市場狀況或其他原因調整履約價格)?又若調整認股價格後,為維持可認購股份金額不變,可否配合調整可認購股數或加發員工認股權憑證?

一、公司得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明訂「於股本變動」時(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包括:普通股股份增加及非因庫藏股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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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開發行公司依募發準則相關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並於發 行及認股辦法中明訂發行期間為一年,得分次發行,惟公司於發 行期間未屆滿前,股票即上市(櫃)掛牌買賣,其未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應如何訂定?

為確實落實股份增值利益始得歸員工分享,公開發行公司依募發準則相關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並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明訂發行期間為一年,得分次發行,如公司業洽主辦證券承銷商或推薦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提出輔導契約及輔導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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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如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第7款 規定,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訂明「盈餘轉增資 及資本公積轉增資 時,『得』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 」,則公司可否 於實際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方決定是否增發員工認股 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

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自行決定公司嗣後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是否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如決定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應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訂明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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