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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於實際發行後,得否變更其發行及認股辦法 相關規定追溯適用之?

一、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業經申報生效尚未發行者,如其發行及認股辦法之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依募發準則第56第3項規定,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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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

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3項規定,發行及認股辦法之主要內容變更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惟因有些公司董事會一季才開一次,則送件審核過程中若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恐來不及及時修正,故可否先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若因應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由董事長處理之,俟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為爭取發行之時效,公司得於董事會通過發行及認股辦法時,授權常務董事會或董事長於案件審查期間因應金管會要求修訂其發行及認股辦法,惟嗣後仍須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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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

有關募發準則第56條規定,認股辦法應載明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公司可否限制認股權人認股後之投票、配股及新股認購等權利問 題?

有關認股後之權利義務,公司得於發行及認股辦法訂明,惟不得違反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故不得於認股辦法限制認股權人認購並取得普通股後之普通股權利(例如投票、配股及新股認購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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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

受領員工認股權憑證名單上之員工可能發生特殊事 件(如:離職、 表現未如預期、表明放棄認股權等)致未受領,公司可否事先於所申報之認股辦法中明確載明相關認定標準,並於事實發生後,調整受領人員並修改受領名單?其決議至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之流程為何?又若屬受領人放棄履約認購,公司可否就所放棄認股之股份 額度,洽其他員工依當時之履約價格認購?

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有關公司與員工之權利與義務,應衡酌公司情況於發行與認股辦法中明定,並不得違反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第4款至第10款規定;又案件申報生效後而於認股權憑證發放前,如客觀營運有所變更確有修訂原發行與認股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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