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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

若公司基於長期規劃,是否可設計兩種以上不同認股條件(即履約期間、履約價格或針對不同服務工作年資之員工)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若不可如此為之時,是否得以兩種不同發行認股條件併同一次送件?

每次申報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案件只可申報一份認股及發行辦法,惟同一認股及發行辦法可針對不同對象設計兩種以上不同之認股條件,惟同一認股及發行辦法有兩種以上認股條件時,應於辦法中將各種條件設計及預定發行時間等明確訂定,且須符合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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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

若因特殊原因(如:受領人之離職,市場價格因素等 ),公司是否可在生效後,自行撤銷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又若在發行日之後是否得自行撤銷?若撤銷後,是否會影響到下次再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案件若涉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募發準則第11條規定者,金管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除前開金管會得撤銷或廢止之情事外,若公司因特殊原因於生效後無法順利發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募發準則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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