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故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 需配合於其公司章程中刪關於監察人之相關規定, 至於公司章程是否要明定審計之規定, 則
Read More依經濟部商業司95年6月21日經商一字第09502320300號函, 自96年1月1日起,公開發行公司可於董事會、監察人全面改選及設置審計委員會之當次股東會,同時配合修正或刪除公司章程中與監察人有關之規定,並依新章程規定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若自願設置審計委員會, 自應依證券交易法及授權子法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之規範辦理 。
Read More一、金管會於102年12月31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1號令分階段規範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其中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20 億元以上未滿100億元者,應自106年1月1日
Read More一、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明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但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及其他必要情況,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二、對於上開要求應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對象, 金管會係秉持循序漸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