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之規定,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均為獨立董事,且應由3名以上獨立董事組成,尚不得包括獨立董事以外之人員。如公司有4位獨立董事,則其審計委員會即由此4位獨立董事所組成。 二、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即為獨
Read More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3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訂定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 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
Read More依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之規定,審計委員會係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且「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故審計委員會成員之選任
Read More一、為有效發揮審計委員會之功能,爰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規定審計委員會中至少1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且基於彈性起見,證券交易法中對此資格之認定標準並無規範 。 二、為利公司於判斷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時,有參考之標準
Read More依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之規定,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均為獨立董事,且應由3名以上獨立董事組成,尚不得包括獨立董事以外之人員。 例如:某公司有5位獨立董事,則其審計委員會即由此5位獨立董事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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