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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藏股

上市上櫃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相關規定轉讓公司股份予員工,則認股之員工是否有所得稅課徵之適用問題?公司如何認列前揭費用及課稅?

有關員工是否有所得稅課徵之適用乙節:依財政部96年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990號函釋說明,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將收買之股份轉讓予員工,該股票交付日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應依所得稅法有關實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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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公司訂定之轉讓辦法中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規範,於96年3月16日發布「修正前」為不得低於訂定轉讓辦法當日收盤價格;「修正後」則為不得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故公司於上開條文修正前,已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買回之股份,嗣後辦理轉讓予員工時,應以何價格轉讓予員工?

上市上櫃公司於法規修正前,已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等相關規定所買回之股份,因係按修正前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規定於所定之轉讓辦法中約定每股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訂定轉讓辦法當日收盤價,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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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適用規範,公司可否先預訂買回股份之均價及轉讓員工之價格並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始進行庫藏股買回?至於97年1月1日施行前或96年3月16日本會發布修正「買回辦法」前,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之庫藏股如何適用該規定?

一、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得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公司股份。而「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規定,公司依上開證券交易法規定買回股份者,除遇有公司已發行股份增加得按增加比率調整或符合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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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各款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是否影響公司嗣後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申請案件之核准或申報生效?

公司得否買回本公司股份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各款規定辦理,而公司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等申請(報)案件,係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予以審查,兩者規範目的相異,公司買回庫藏股並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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