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私募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定價日之日起15日內完成股款或價款收足。但需經金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接獲金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15日內完成股款或價款收足(例如:該私募應募人涉及僑外投資部分,則為接獲經濟
Read More私募對象之人數如超過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2項規定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向金管會申報生效,違反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7條第2項 證券交易
Read More除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之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組織外,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35人。如果人數超過35人,則屬募集公募行為,應依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規定,先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始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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