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股務業務

股務作業

兩家公司合併,存續公司持消滅公司所投資的股票,股務單位應以什麼名義辦理變更?第一手股票應直接在股票正面更改戶名,還是在股票背面加蓋存續公司印鑑辦理變更登記?又為第一手股票之股票背面已蓋消滅公司原留印鑑,又該如何處理?

一、有關存續公司辦理消滅公司所投資之公司股票,應以「吸收合併」之名義辦理變更。 二、為保持公司股東名簿記載之完整性及股票背書之連續性,關於公司合併,存續公司辦理消滅公司所投資之公司股票變更登記不宜直接在股票上註銷消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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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以帳簿劃撥辦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的股票資料,公司審核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投資人非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的股票,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均會將投資人所檢附之相關轉讓資料交付發行公司審核,公司應審核該筆轉讓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並應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交付文件後3營業日(屬辦理繼承者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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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131條規定,股東以股票作價投資成立公司,將股票過戶登記至該投資公司,此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免課徵證券交易稅,但辦理過戶登記時,應檢附什麼文件?

依經濟部94年9月13日研商「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疑義會議」之決議,公司發起設立時,發起人以股票作價抵繳股款,應完成股票移轉後,始得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並應依公司法第164條及第165條規定辦理,以「○○公司籌備處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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