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第131條規定,得以股票抵繳設立中之公司股款者,限於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設立中之公司代表人應檢具身分證明及發起人名冊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抵繳之股票發行公司,以「○○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名
Read More按公司法第272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故符合前揭資格之投資人,擬以股票辦理抵繳增資發行新股之公司股款者,應檢附證券存
Read More依經濟部函示,公司發起設立或增資發行新股時,發起人或股東如以股票抵繳股款者,公司應提示股票完成移轉或交付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公司登記。故應檢附公司出具同意以股票抵繳股款之證明文件辦理過戶作業。 例如:A公司發行新股,股東
Read More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所持有的股票公司辦理: 股票。 加蓋「領回日戳」(由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商加蓋)的股票過戶申請書及原買進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印鑑(如果是已開戶的股東,要用原留印鑑)。 股東印鑑卡(如果是已開戶的股東可免
Read More從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領回的股票,係登記在證券集中保管專戶名下,投資人於領回後,應至公司辦理過戶登記,方得享有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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