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股務業務

股務作業

有關被繼承人之股票遺失,繼承人是否得先行辦理繼承過戶再辦理股票掛失,抑或應先完成掛失補發程序後再辦理繼承過戶?

一、依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繼承人辦理繼承過戶時,需在股票背面受讓人欄簽名或蓋章,以完成股票背書轉讓,如繼承人未先辦理掛失取得補發股票,則無法完成背書轉讓之作業程序;另被繼承人有可能已將股票轉讓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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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務作業

股票持有人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日後死亡,繼承人未能辦理繼承過戶手續,其如何出席股東會行使股東權?

參酌經濟部58年3月1日經臺(五八)商字第二五○○號令規定,股票所有人如已死亡,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該股票為各繼承人所公同共有,由全體繼承人檢附繼承文件,並依公司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推定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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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務作業

大陸在台人士因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證,是否得以依親居留證作為辦理股票繼承時之身分證明文件?

依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規定,對於大陸地區人民辦理股票繼承過戶應檢附之文件已有明確規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雖已取得「依親居留證」,惟仍屬大陸地區人民之範疇,故大陸地區人民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仍應依股務處理準則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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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務作業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之繼承人,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作業時, 應檢附股票、過戶申請書及規定之文件,對於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是指什麼?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所指之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以外,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門之中華民國領土,因此香港、澳門地區之居民不屬大陸地區人民,於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作業時,所檢附之證明文件應依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對外國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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