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經法院之訴訟程序取得法院裁判書或繼承人經和解而檢附和解筆錄者,該裁判書或和解筆錄之內容對各繼承人分配之股票標的、數量明確記載,並取得法院對判決或和解之確定證明文件,則繼承人可僅檢附繼承系統表、股票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
Read More不可以,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30日內,不得為之;因其他事由停止過戶者,亦同。據此,股東應於股東會後恢復過戶日起,方得辦理過戶事宜。
Read More一、可以,依財政部賦稅署98年3月25日台稅三發字第09804024590號函釋,有關被繼承人死亡之遺產股票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繼承事實發生後配發之股票股利,依財政部67年10月5日台財稅第36761號函規定,屬繼承人所
Read More由繼承人檢附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後,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領取被繼承人歷年未領增資股票,再將股票過戶予繼承人後,由繼承人領回。
Read More依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規定,合於民法規定之全部繼承人皆應檢附其國民身分證或戶政機關所核發之印鑑證明文件,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繼承股票時,證券商應檢視各發行公司別之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並加蓋留存臺灣集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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