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股務業務

股務作業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名下股票之分配,係經由法院之裁判或經繼承人和解者,應持何種證明文件辦理股票繼承過戶?

對於經法院之訴訟程序取得法院裁判書或繼承人經和解而檢附和解筆錄者,該裁判書或和解筆錄之內容對各繼承人分配之股票標的、數量明確記載,並取得法院對判決或和解之確定證明文件,則繼承人可僅檢附繼承系統表、股票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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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中之股票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之股利,可不可以免檢具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核發之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由繼承人先行辦理過戶登記及領取?如果可以辦理者,繼承人應備書件為何?

一、可以,依財政部賦稅署98年3月25日台稅三發字第09804024590號函釋,有關被繼承人死亡之遺產股票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繼承事實發生後配發之股票股利,依財政部67年10月5日台財稅第36761號函規定,屬繼承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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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股票繼承帳簿劃撥審核作業時,合於民法規定之繼承人如有數人時,僅提供繼承股票之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且繼承文件均為影本是否可辦理?

依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規定,合於民法規定之全部繼承人皆應檢附其國民身分證或戶政機關所核發之印鑑證明文件,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繼承股票時,證券商應檢視各發行公司別之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並加蓋留存臺灣集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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