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以股東印鑑卡之記載為準,但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集中辦理過戶之股東,其尚未填留印鑑卡者,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通知地址為準,如已填留資料者,其留存地址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通知地址不符時,以股東辦理異動之最新地址為準。
Read More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人民、華僑及外國人之統一編號,其為自然人者,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配賦之統一證號為準,未取得統一證號者,依財政部規定編配相關證號之方式編列;其為法人者,以稅捐單位發給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為準。
Read More由於相關法令對於印鑑應以何種材質刻製、何種形式留存尚無明文規定。惟為利日後能確實核對原留印鑑,避免糾紛並保障股東權益,請股東儘量避免使用鋼印或橡皮條戳之形式及易磨損或變形材質之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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